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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人民陪审员工作协调会会议纪要

来源:原创   发布时间: 2014年05月18日

  2004年12月30日下午,省委副书记高新亭主持召开全省人民陪审员工作协调会,就我省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有关问题进行了研究,并形成一致意见。现纪要如下:

  一、关于人民陪审员的主管部门职责分工。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工作由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基层人民法院负责人民陪审员选任的公告宣传、组织考察由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进行。

  二、关于人民陪审员的条件。根据《决定》和《实施意见》的规定,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对于执行该规定确有困难的地方级年龄较大、群众威信较高的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文化条件可以适当放宽至高中(中专),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三、关于人民陪审员的名额确定。人民陪审员的名额,由基层人民法院根据辖区人口、受案数量、经济发展状况等情况确定。一般不超过本院现任审判法官的总数。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院审判工作的需要,可以提出人民陪审员的数量,在确定人民陪审员名额前,通知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确定的名额报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核同意后,由本院院长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确定。人大常委会采用书面通知形式通知各基层人民法院。

  四、关于人民陪审员的审查和选任。各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同级人大常委会确定的人民陪审员名额,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初步确定人民陪审员人选后,将人选名单及相关材料送到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征求意见。人选名单及相关材料由基层人民法院报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核同意后,由本院院长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提请任命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提请任命人民陪审员的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制作的《人民陪审员推荐表》和《人民陪审员人选申请表》、人民陪审员人选的有关证明材料以及同级人大常委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人大常委会以何种形式任命人民陪审员由省人大常委会请示全国人民人大常委会确定,并通知全省各级人大常委会执行。

  五、关于人民陪审员的培训。省法院负责制定人民陪审员的培训计划,并征求省司法行政机关意见后实施。全省法院的人们陪审员岗前培训工作由省法院负责。经培训考试合格的,发给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制作的《合格证书》。人民陪审员的岗位培训,纳入各级法院年度培训计划,定期对人民陪审员进行培训。

  六、关于人民陪审员的经费保障。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为实施人民陪审员制度所必须的开支,应当单独列支、单独管理、专款专用,并列入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已保障。其中:(1)人民陪审员应参加培训和审判活动而支出的交通费和食宿费,由人民陪审员所在法院按有关财务规定予以报销;(2)人民陪审员在案件审理终结后,由人民法院根据其参加审判活动的天数和异地住宿天数,按当地国家工作人员伙食、住宿、交通补助标准发放补助;(3)对无固定收入的人民陪审员,由人民法院根据其实际参加陪审活动的天数,按当地职工上年度平均日货币工资水平发放补助;(4)人民陪审员履行职责期间,因意外事件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由所在人民法院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

  七、关于人民陪审员的管理。省法院会同省司法厅根据《实施意见》的要求,制定我省人民陪审员的具体管理办法。人民陪审员的人事管理工作由人民法院政工部门负责。基层人民法院应充实和加强政工部门人员力量,指定相关机构或专人履行管理职责。

  八、关于人民陪审员工作的宣传报道。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会同省委宣传部统一协调部署人民陪审员的宣传报道工作。2005年5月上旬全省人民陪审员统一上岗后,各新闻媒体集中进行宣传。

  参加会议的人员有: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莫振奎、省法院院长尹忠显,省委副秘书长李天军、省委办公厅助理巡视员王治水、省委宣传部副部长姜铁军、省委政法委副书记姚成林,省人大内司委副主任委员王庆才、省人大人事代表工作室副主任谭明山,省政府副秘书长朱茂民、省司法厅厅长陈明甫、省司法厅政治部主任初晓燕、省财政厅副厅长阮凤英,省人事厅副厅长黄麟英同志和省法院政治部主任李勇。

  

  二〇〇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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